解析:
一家企业宣告破产并随着法人发生了变更,尽管没有充足的资金用于补偿损失,这一问题的解决办法无疑是相当繁琐且具有挑战性的。
首先,清算与清理公司的所有资产将成为首要任务。此时,由股东选举而成的清算小组将会行使职能,他们需要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彻底的清理,编制详细的资产负债表以及财富清单。若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所拥有的资产无法完全偿还所欠债权,债权人有权要求原法人及其相应的责任人承担责任予以赔付。这里要强调的是,企业法人的更易并不能自动地豁除原法人在任职期间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