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企业破产后的清算程序中,无法支付员工薪资的状况是颇为棘手的问题。
首先,按照法规规定,当公司进入破产清算阶段后,员工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定的经济补偿等权益需先于普通债权人获得足额偿付。而若是经过细致的审计之后,发现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确无力承担员工赔付责任,那么员工可以依法向负责破产管理事务的机构提出债权申报。待破产管理机构对所申报的各类债权进行严格审查与核实合格后,便可予以认可并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