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企业面临破产重整之际,债权人要想解除债权往往是相当棘手的一项事务。在此之前,债权人必须审慎评估破产重整策略对他们自身权益的潜在影响。倘若债权人发现自己的权益并未能得到充分的保护,他们有权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向法院提交抗议申请。
然而在进入到破产重整程序之后,要想解除某一特定的债权,就需要提供证据来证实破产重整策略出现了违反相关法律或者严重侵犯债权人权益的情况。例如,如果破产重整计划的制定并不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亦或是对各类债权的清偿分配方案过于偏颇,都将构成撤销该债权的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一)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三)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五)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