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解除之后,涉及到个人的债务往往需由借款者亲自承担还款责任。
然而,若这笔债务恰巧是在婚姻关系持续存在期间产生的,借款人有证据能够证实属于其以个人身份所负担的,并且款项的使用超出了正常家庭日常生活的必需范围内,同时,债权人和该笔债务之间没有任何关联性,即无法给出充足的依据来证明该项债务是被用来满足夫妻二人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基于夫妇双方的共通意愿而产生,那么,这样的情况就应当被认定为个人债务,并且由欠款人独自承担全额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