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企业终止运营并进行债务清理的破产清算过程中,偿还各类负债通常依照以下顺序进行:首要考虑的便是优先偿还破产后产生的相关申请费用及其公用事业所需的赔偿;
其次,涉猎及至向员工所欠付的薪资、医疗保障、伤残补贴以及抚恤金等款项;
再者,需要支付的是应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接下来,则是清偿除了上述项目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所拖欠的税款;
最后,剩余的资金将用于偿还普通破产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