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公司面临破产之际,负债偿还的程序有着明确的法定秩序。普遍而言,公司必须动用其所有可支配的资产来承担公司的债务负担。而在法院启动的破产清算过程中,会依据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依次进行债务清偿。
首先,破产所需的费用及共益债务应享有优先的偿还权利。接下来,员工的薪资报酬、医疗支出、伤残赔偿、帛恤金将被赋予最高的保障,这包括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
再者,破产企业的负责人应该缴纳除了上述规定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同时负债的税务款项也不能逃避。直到所有债务都得到偿还后,剩下的部分将用于清还普通的破产债权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