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有合伙人对其所涉嫌的挪用合伙企业资金行为矢口否认且拒绝配合调查,便可考虑进行以下法律程序:
首先,必须紧锣密鼓地组织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材料,诸如资金流动轨迹的详细记录、涉及到的相关合同文本以及详尽的财务报告等,从而更有把握地证实资金的确已遭挪用这一事实无可置疑。紧接着,需要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提交书面控告,请求执法机构对该事件展开深入细致的侦查工作。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倘若合伙人擅自挪用企业资金的金额累积达到相应标准,便涉嫌犯下刑事罪行,由此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