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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挪用资金拒不退还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最新规定
1、第一类: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以及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数额较大的起点均为十万元。
其中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为:
(一)挪用资金数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不满四百万元的;
(三)挪用资金不退还,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不满四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2、第二类: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的起点为六万元;
“数额巨大”的起点是:
(一)挪用资金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资金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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