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公司面对破产危机时,其负债的清偿次序和主要清偿主体都受到明确的法律保护和规定。在一般的破产清算程序中,首先应对破产所需的各项费用进行优先清偿,包括破产管理费与其他共同利益性的债务在内。接下来,剩余的破产财产会依据以下的特定排序方式进行清偿:
1.企业负责人对员工所欠付的工资,以及医疗补贴、伤残补助、安葬抚恤费用等;纳入职工个人社保账户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待遇的应付款项;以及法律或行政法规明文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各类补偿金;
2.作为债务人的企业需缴纳但尚未足额缴纳的除上述费用外的社会保险款项;以及依照相关税法欠缴的各类税款;
3.最后剩下的部分用于偿还普通性质的破产债权。若在此过程中发现破产财产无法完全覆盖同一顺序的各项债务请求,则将按比例公平地进行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