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于债务方离婚之后,应对债务的处理方法必须依据实际情况予以判断。倘若此项债务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因共同生活、共同投资生产或基于夫妻双方向外发出共同意愿之信号而产生的,按照常理,此类债务往往会被定义为夫妻共同负债。即便发生离婚事件,原配偶双方仍然具有共同的偿还责任。
然而,当债务属于一方以个人身份逾越家庭日常需要负担的额度,并且债权方无法出示证据表明该笔债务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联合发表共同意愿的情况下,那么此项债务便应视为个人债务,将由债务人自行承担偿还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