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企业宣告破产之际,所背负的债务将依据严格的法律程序及准则进行合理化的分配处理。在此过程中,首先,必须确保所有的破产资产已经优先偿还破产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及公众权益保护两个方面的共同利益负债。
然后,此后的剩余资产则需按照以下所述的特定次序来进行清偿:
第一项,破产企业应付给员工的工资、医疗补贴、伤残津贴及抚慰金等福利待遇;
其次,需要向职工划拨并归入个人账户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应付款项;
另外,还有必须依照法律政策和行政法规予以支付给员工的相应补偿金。
第二个方面是,针对破产者应缴纳而未缴纳的除了前面提到的那些款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其所拖欠的税收项目也要进行追讨与归还。
最后,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满足以上这些不同顺序的各项清偿需求,那么它们也会根据应分担金额占比来公平地进行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