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涉及到负债离婚纠纷案件中,关于债务的责任分配问题,需结合个案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考量和判断。
其中,当某一方配偶于婚姻持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产生的超出现有家庭常规生活需求的债务,这并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实际举债之人独自承担相应责任。
然而,若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此项债务确实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而产生的,则该笔债务将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诉讼过程中,理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义务。若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无法完全清偿债务,或者财产已被各自主张分割完毕,那么双方应通过协商方式确定如何清偿剩余债务;如协商无果,则应交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