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面临破产程序时,尽管仍有可能需要偿还债务,然而具体情况需依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以及破产清算的最终结果而决定。通常情况下,当破产程序结束并且破产企业的现有资产得以清算之后,破产企业将会使用这些资产来按既定顺序及比例对债务进行偿还。若在上述清算过程中,破产企业的资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以及获得优先赔偿的债务后仍旧存在结余,那么这些剩余部分将按特定规则分配给普通债权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以及共益债务后,应依照以下顺序依次清偿:
(1)破产企业拖欠员工的工资、医疗费以及伤残津贴等费用,负债人应向职工个人账户转入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向职工支付的补偿金;
(2)破产企业未承担的除上文所述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所欠税务款项;
(3)普通破产债权。如破产财产未能为同一顺序的债务提供完全清偿,则可按一定比例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