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关于一方所背负之债务的处置问题,应当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与谨慎判断。若该宗债务是为了维持家庭正常的日常生活开销所需而产生,从基本原则角度来看,此种债务应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责任,因此,夫妻应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然而,倘若有一方能够成功证实这笔债务已经远远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所必需的额度,并且债权人又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债务实际上已运用到夫妻共同生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面议的基础之上,此时便可以认定此笔债务为负债一方的独立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