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离婚后,男方应否担负其个人所负债务,这取决于多项因素而定。若该笔债务系男方离婚之后单方面产生,并且并未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法律共同意愿下,那么女方通常无需负担此部分债务。
然而,若债务乃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该债务已被用作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之用,亦或是基于夫妻双方法律共同意愿之下,即便婚姻已经解除,女方仍然可能须对该债务负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