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变更法人之后,关于贷款的归属问题,需要依据实际情形进行严谨分析与判断。一般而言,若贷款得以以公司的整体身份作为申请人并获得批准,则无论法人发生何种变故,该笔贷款均将由公司负起偿还的重要责任,原因在于公司本身作为具备自主经营权及司法主体地位的实体,必须以其所有合法财产,对于公司所产生的债务负担起应有的法律责任。
然而,倘若原来的法人以个人身份作为担保人为公司的贷款提供保证,即便法人已完成变更,原法人也可能仍然需根据相关担保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