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缔结合法婚姻关系的过程中,对于债务的界定需综合考虑诸多方面的因素。一般而言,如果此项债务旨在满足配偶间的共同生活需求、参与共同的生产活动或产生于夫妻双方共同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则往往会被归类为夫妻共同的债务负担,应由夫妇二人共同背负偿还款项的责任。
然而,若其中一方以其个人名义对外举债且此笔款项的使用已经超出了基本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如用于个人赌博等不良嗜那么这类债务便应被视为私人义务,仅由举债方个人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