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普通合伙人需对合伙企业所产生债务负担无上限的连带责任,承担了企业运营及管治方面的重大权利与义务。但是相对地,特殊类型的合伙人,例如有限合伙人,其义务通常仅限于按照其认缴的出资度来负责合伙企业的债务偿付,他们并不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日常营运,且无法代表该企业进行对外业务交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