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您对于高速公路占用农用地的补偿规定持有疑义或异议,首先建议您寻求与负责实施此次征地事务的主管部门进行深入且有建设性的协商交流机会,充分且具体地阐述您个人的立场、观点以及具体的诉求和期望。在以上协商尝试无效的情况下,您有权向县级及以上级别的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协调请求。
然而,若经过上述协调程序后,您仍然无法获得满意的结果,那么您还可以向批准征收该片土地的人民政府提交裁决申请。在此过程中,请务必妥善保管所有相关的证据材料和法律文件,以备不时之需并便于在日后更好地维护您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