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合同纠纷时,赔偿范围往往涵盖了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行为给另一方所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及其可期待的收益损失。
具体来说,诸如由于合约的履行而付出的相应成本以及因为对方违约导致外必须承担的相关费用等等都属于直接经济损失范畴之内。
至于可期待的收益损失则代表了在合同各方依约履行各自义务的前提下,原本可以获取到的预期收益,如预想中的利润。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确定赔偿金之际,其总度并不应该超出违约方在签署合同时所能预见或应当能够预见到的,由违约行为可能引发的全部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