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夫妻在婚前所负担之债务原则上应归于婚姻关系之外个人的债务范畴,由各债权人自行享有追偿权。
然而,若某项债务在结婚后用于家庭的整体生活所需,即可能被判定纳入配偶间的法定连带责任范畴。例如,在婚前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婚后购置房产,并且该房产是作为夫妻双方共同的居所使用,那么这种情况下,该笔债务就有可能被视为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