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涉及到被告遭受诉讼指控而其所拥有的房产尚未完成产权登记手续之时,仍然具备申请财产保全的资格。在此种情形之下,我们需要依据具体的房产状况以及相应的证据材料来评估财产保全的可能性及其实现途径。若能够证实该房产与诉讼案件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并且存在实施财产保全的必要性,那么法院将会对多种因素进行全面的考量,以决定是否批准财产保全的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