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证未办理前能否保全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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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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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房屋产权证未办理前能否保全,交通事故财产保全的程序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房屋产权证未办理前能否保全

一、房屋产权证未办理前能否保全

房屋产未办理房产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房屋进行保全,房屋在申请范围内或者与案件有关的,符合保全条件,法院就可以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范围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二、交通事故财产保全的程序

1、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2、担保。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裁定。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4、解除。

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

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

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等。

5、赔偿。

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所以房屋未办理房产证的,如果房屋在申请范围内或者与案件有关的,符合保全条件的,法院可以保全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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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犯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条也有相应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法理分析:房屋所有人在转让涉及到共有或出租的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权人或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这就是说,所转让的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或已对外出租的,必须征求共有人或承租人的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的同意,擅自出卖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应为无效。
(三)因欺诈而转让商品房的。法律规定《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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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解决未来利益的前提条件是,该未来利益具有明确的数额。笔者建议首先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该数额,由知识产品的创作方取得知识产品或知识产权,给予对方对半的补偿。这种方法既能使双方在平和的气氛中解决问题,又能够节省评估费用,降低成本。但是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就此达成协议,则应当委托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或知识产品的经济利益进行评估。评估机构首先由双方协商共同选择,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指定。评估费用由夫妻共同财产承担。对于尚未完成的知识产品,一来进行评估价值不大,二来评估机构未必予以评估,笔者建议,由知识产品创作方酌情给予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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