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未能在工伤保险中获得报销的相关费用,首先需要明确其中的具体缘由。如果确认是由于某项事宜并不属于工伤保险的覆盖范畴之内,那么这部分经济损失便应当由所供职的用人单位以及员工本人共同来承担。反之,若问题的症结在于用人单位未能按照规定时间进行申报或者提供的资料存在缺失等情况,从而导致无法完成报销手续,那么用人单位理应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此种情况下,员工可尝试通过与用人单位进行友好协商的方式来寻求妥善解决方案;
如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则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