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针对土地征收所涉及的补偿问题,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土地补偿费用,这部分费用是用于对被征收土地的补偿,其具体数是根据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来确定的,一般在六到十倍之间浮动;
其次是安置补助费用,这是对土地上的原住民或需安置人口所提供的补助费用,参考因素是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而这个数量则是通过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人均拥有耕地面积来计算得出的;
最后是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用,这部分费用是对土地上的建筑物、农作物等进行的补偿。对于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是根据被征收的耕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来确定的,一般在四到六倍之间浮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