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被告者与自诉人以及其法定监护人,在对地方法院的初审判定或裁决感到不满时,有权采用书写文件抑或是口头方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关于上诉的时间限制,根据法律规定,应从接收到判决书的次日开始计算,至第十个自然日内提交上诉申请;对于裁定的上诉,则需在接到裁定书的次日起算,至第五个自然日内提交上诉申请。若被害者及其法定监护人对地方法院的初审判定持有异议,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五个自然日内,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而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被害者及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诉请求后,也必须在五个自然日内做出是否进行抗诉的决定并给予申诉请求人明确的回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上诉、抗诉的期限】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