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环境污染罪的追诉时限已逾越,通常情况下,便不得再继续追究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责任。
然而,这仍需考虑是否存在延期或中断时效的特殊情况。若在追诉期限之内再次触碰法律红线,那么针对之前罪行的追诉期限将自其后罪行为发生之日起重新计算。倘若出现此类现象,即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正式展开立案侦查,抑或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犯罪嫌疑人故意逃避侦查或审判的,则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