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以自行拟定关于在婚姻期间产生的债务如何分担的协议。
然而,这种自愿达成的协议并不能在法律层面上对抗善意第三人。换句即便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就债务问题作出了明确的约定,但若该债务是为维护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实现夫妻共同利益而产生的,那么在法律上,夫妻双方仍然有可能被要求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但是,如果债权人事先了解到夫妻间关于债务分担的约定,并且同意按照此约定执行,那么根据这一约定,只有约定承担债务的那一方才需负责偿还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