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工伤认定超出期限的状况通常包含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用人单位未能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书;
其次,受伤劳动者或其近亲属以及工会组织在遭受事故伤害之日起或者被确诊及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1年时间里,未能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如果超过了上述期限,那么将可能导致无法通过常规途径来完成工伤认定工作。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