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夫妻共同债务之判定标准,通常遵循着“共债共签”这一基本原则。即如系夫妻二人共同签署或其中一方在事发后予以认可等共同意志表达所产生的债务,皆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此外,若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承担的债务,亦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若此种债务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畴,债权人需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抑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志表示的情况下,方可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