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被索贿罪的法律界定,核心关键在于是否真实发生他人主动向嫌疑人索求财务的违法事实,且嫌疑人必须在受人以威胁、恐吓等不当手段的压力之下被迫支付财务。
此外,嫌疑人支付财务的行为并非出自于自身的自愿意愿,而主要是由于担心若拒绝支付可能会招致更为严重的不良后果。在此种情形下,即使嫌疑人已经实际交付了财务,但只要他并无谋求任何非法或不道德利益的主观意图,通常不会被判定为行贿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