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员工离职之时,倘若仍有尚未休完之带薪年休假,则应根据其每日工资收入的300%来计算并支付相应的年休假工资报酬。此项报酬中,已涵盖了用人单位在员工正常工作期间所支付的工资收入。具体的计算方法为,先将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除以每月的计薪天数(即21.75天),从而得出员工的日工资。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