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对犯罪嫌疑人实施30日的刑事拘留后予以取保,这通常是因为公安机关的调查显示其所犯罪行相对较为轻微,或存在其它符合法律规定的取保条件的因素。相比之下,若在37天以后才进行取保候审,很可能意味着该案件已由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进行审查批捕,但由于证据不足或其他原因,检察院最终并未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因而改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因此,相对于30日的刑事拘留,37天以后予以取保,往往能够体现出对于案件更为严格和彻底的审查过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