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侵占罪中的所谓“拒不退还”概念的解析中,可以发现这主要是针对行为人非法占据他人财物,同时在经过本应拥有此财物之人的书面明文要求后仍然无法如期归还的情况。在这种复杂的情境下,具体的判断标准不仅涉及到行为人是如何表达其对于归还财物的意愿的确切度,同时也考虑到他在处理相关事件时所体现出来的无视物主权利的坚决性。举例而言,若是行为人以种种无关紧要的说辞去拖延甚至回避主权者的索求,或者对当事人的各类合法请求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那么他很可能会被判定处于一种名为“拒不退还”的违法行为之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