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法定程序,行政复议机构需要在收到申请后的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议裁决。
然而,若相关法规对复议时限的规定低于六十个工作日,该时间将适用于本案。若遇情况复杂之情,在既定期限内无法完成复议,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批许可,可适度延长部分时间,同时向申请方及被申请方作出正式通知;
然而,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出三十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