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受贿罪的案件中,对于现金的证明往往需要综合运用多种证据手段进行综合分析。首先,证人证言是一种常见的证据形式,例如来自行贿者及受贿者的口供,或者是知情人士对此类事件的陈述。其次,通过查阅银行账户记录等方式,能够获取关于现金提取或转账的相关线索,这对于确定现金来源具有关键作用。此外,对于受贿行为的具体发生时点、场所以及周围环境等细节信息及其相关佐证材料,同样具有相当大的研究价值。最后,受贿人对于所获得现金如何支配和处理的情况,亦可以作为辅助性的间接证据来加以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