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取保候审并不算是入狱服役的时间范畴。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法律制度,其本质上属于一种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手段,而不应该被视作刑罚惩戒的已然阶段。在取保候审的过程中,案件当事人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需受到警方或其他司法机关的严格监管,未经各执行机构许可严禁擅自离开发案地辖属范围之内的城市和县级行政单位,同时也必须随时服从传唤并接受相关问询与调查。传统意义上所称的“坐牢”,则主要指向那些在审判结束之后,被判定需要承担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刑事责任的罪犯,在此期间,他们必须在特定场所(监狱)内完成刑期报备与服刑,以达到改造罪恶、惩罚罪犯之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