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算不算坐牢时间
取保候审并不算是入狱服役的时间范畴。
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法律制度,其本质上属于一种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手段,而不应该被视作刑罚惩戒的已然阶段。
在取保候审的过程中,案件当事人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需受到警方或其他司法机关的严格监管,未经各执行机构许可严禁擅自离开发案地辖属范围之内的城市和县级行政单位,同时也必须随时服从传唤并接受相关问询与调查。
传统意义上所称的“坐牢”,则主要指向那些在审判结束之后,被判定需要承担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刑事责任的罪犯,在此期间,他们必须在特定场所(监狱)内完成刑期报备与服刑,以达到改造罪恶、惩罚罪犯之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必须交保证金吗
在涉及犯罪嫌疑人需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中,无论是必要条件还是可选择性条件,交纳保证金都并非唯一选项。
诚然,倘若合适条件下,还可另提保证人以助力担保。
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已经决定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理应要求其本人提出保证人或缴纳相应数额的保证金,以便顺利执行相关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三、取保候审算立案吗
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并不能直接解读为已经立案这一结果。立案,主要是指公安及司法机构对于各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等材料,依照自身职权范围进行全面审查之后,依法将其认定为刑事事例,进而展开进一步调查或审理的一项法律程序性活动。而取保候审,这一角度上看属于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常常运用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之中。在某些特定情境之下,可能会出现先立案,再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的操作;然而,也有可能在尚未正式立案的前提下,由于事例的特殊性质,为了确保侦查工作能够顺利开展或者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等问题,提前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的措施。总而言之,取保候审与立案两者之间并非简单的等价关系,需要结合具体事例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取保候审不算入狱服役时间。它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当事人受监管,未经许可不得擅离,要服从传唤。坐牢是审判后被判有期等刑的罪犯在监狱服刑改造、接受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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