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涉及到执行个人债务时,法院往往需要首先明确被执行人的财产构成情况,将其分为夫妻共有财产以及个人特有财产两大部分。在此基础上,法院只能针对债务人名下属于其个人所有的那部分财产份额进行强制执行。若在共同财产中无法准确界定出个人所占有的份额,那么法院有可能会先行对该共同财产进行合理的分割,以确定债务人所拥有的具体份额,然后再对此部分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然而,在整个执行过程中,必须要确保非债务人配偶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