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离婚其中且房屋按揭尚未偿清的情况下,对于房产的分配问题,往往需要综合考虑诸多复杂的因素。若双方能够达成共识,那么便可依据协商的结果来妥善解决这一问题。然而,若协商无果,法院则通常会做出判决,将房产判给某一方所有,而该方需承担起继续偿还剩余贷款的责任,同时也应对另一方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至于补偿的具体数额,通常会根据房屋的市场价值、已经偿还的贷款金额、以及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及其所对应的增值部分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和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