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缺乏主观知情的前提条件下,通常并不能视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的一部分。帮信罪项规定了行为者必须是明知其他人正在运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行为,却仍然主动为其提供协助的这一事实。然而,如果存在着确凿证据证明某个行为者应当了解或者有充分理由推定他/她知晓其他人员可能正进行犯罪活动,那么这种情况也有可能被判定为“明知”。关于立案标准方面,通常会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为犯罪行为提供支付结算上的帮助,且涉及金额需达到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通过投放广告等手段为犯罪行为提供资金支持,且总计金额需达到五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及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的收益达到一万元人民币以上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