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离婚事宜时,对于配偶一方所背负之债项,我们必须依据其性质进行分类,将其分为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两类。如若所涉之债系属对方独自承担责任的个人债务,那么该负担应由负债者自己承担;然而若是因夫妻共居生活、共有生产经营业务或是基于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而产生的债务,那么便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均须承担偿还的法律责任。在实际解决问题时,需要结合考虑债务的诞生日期、使用目的以及双方是否针对该笔账务签署过相关文件等等多种因素进行评估鉴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