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案件完成取保候审阶段后,被控告人或被告依然有义务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取保候审期间的诸多规定,诸如未经执行机关的书面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在地的城市或乡村;此外,倘若个人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发生任何变化,务必于二十四小时内告知并报备给执行机关。在此期间,司法机构将继续对有关案件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审核并提起公诉,直至最后完成法庭审判。若经调查发现犯罪行为确凿无疑且这些证据足以支撑案件的结论,那么依法处理就是必然之举,而对于那些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不至于判处长期监禁或者可以免除刑罚处罚者,其案件或许会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宣判无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