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一罪行,其犯罪形态通常涵盖三种情况:即犯罪既遂、犯罪未遂以及犯罪预备。所谓犯罪既遂,乃是指实施该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肇事者,其行动已经完备遵循并符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于该罪的所有法定要件。至于犯罪未遂,那便是指肇事者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已开始着手实施犯罪,然而却因为受到其他无法预知且为其本人意志之外的因素影响,最终未能成功达成预定目的。至于犯罪预备,则是指犯罪分子在着手进行犯罪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前期准备工作,如筹划安排、制作工具等各类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