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形态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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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犯罪中止形态包括自动的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还有就是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情况,这两种是不同的。自动放弃犯罪终止的话不一定就会让损失不能够发生,一旦发生的话,还需要承担责任。
犯罪中止形态包括哪些?

一、犯罪中止形态包括哪些?

根据犯罪中止的概念,理论上通常将犯罪中止分为两类:

一是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

二是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前者是行为人只需要自动停止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便可成立的犯罪中止。理论上也可称为消极中止,意即不要求行为人消极停止之外的任何所为。在此类中止犯的成立时间范围来看,在犯罪预备阶段和犯罪实行阶段出现的中止犯通常属于消极中止犯;后者是行为人不但需要自动停止犯罪的继续实施,而且还必须以积极的作为行为去事实上阻止了犯罪向既遂状态的实现。理论上也称为积极中止,意思是要求行为人必须以积极的作为方式才可能构成的犯罪中止。从时间范围上看,通常存在于犯罪行为实行后,达到既遂状态之前的犯罪阶段。

二、犯罪中止的特征是什么?

(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劝说而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有的是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有的则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转而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第一,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

第二,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

第三,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三)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

(四)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

犯罪中止成立的形态是有两种的,我们国家在对于犯罪中止进行认定的时候也是遵循这两种形态来进行判断的,第一种就是当事人主动的放弃犯罪行为,还有一种就是自动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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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形态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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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形态包括哪些
犯罪中止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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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犯罪既遂形态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犯罪既遂形态
犯罪既遂作为犯罪的基本形态,是认定其他未完成犯罪形态的一个重要参照标准,因此,确立科学而又合理的犯罪既遂标准,对于准确量刑是非常重要的。中国刑法上对其他几种犯罪形态的成立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惟独没有明确规定犯罪既遂形态的标准,因此在理论界存在着争论。在罪刑法定原则既已确立的前提下,“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更是稳固了其通说地位。但是“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不仅在表述上不尽妥当,而且在司法领域里并不优越于其他学说,在立法层面上更是一筹莫展。以下,将从司法和立法两个不同层面对“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展开检讨,进而主张在司法领域里以“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在立法层面上提倡“犯罪目的实现刑事政策说”的犯罪既遂标准。
二、犯罪既遂的形式
根据刑法分则各种犯罪构成的具体规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论,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几种形式:
1、行为犯。也称举止犯,是指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即已构成既遂的犯罪。
2、结果犯。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发生了法定的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3、举动犯。也称为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 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
4、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特别危险状态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既遂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分则对所触犯法条规定的法定刑直接处罚。
三、犯罪既遂的处罚原则
1、关于定罪和法条引用问题。应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处罚,罪名上不需要标明既遂犯,但在司法文书的叙述部分,应表明行为人已完成犯罪的情况。对法律条文仅直接引用分则具体犯罪条文即可。
2、注意对同种罪危害不同的既遂犯的区别对待。对危害性和罪责程度不同的既遂犯,在处罚时应予以适当的区别对待。
3、在既遂犯同时具备其他宽严处罚的情节尤其是法定的宽严处罚情节时,要注意同时引用相关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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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遂形态的犯罪形式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犯罪既遂的类型包括四种,即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和即时犯。
1、结果犯,指由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结果犯的既遂,不仅要求有犯罪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缺少危害结果,犯罪的客观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说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就不齐备。
2、行为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
3、危险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这类犯罪不是以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为标准,而以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的具备为标志。
4、即时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构成既遂的犯罪。例如我国刑罚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只有犯罪既遂,不存在犯罪未遂的问题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条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条件,实施收费的;
(二)违反收费管理权限,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收费的;
(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超越收费时限收费的;
(四)违反已签定的协议(合同)实施收费的;
(五)违反自愿原则,与或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联合下发文件或协议,强制或变相强制委托人购买指定产品或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的;
(六)公证性的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服务成果收费的;
(七)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或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的;
(八)违反规定相互串通,垄断或操纵服务市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九)违反规定搞不正当价格竞争,以低于本单位服务成本收费的;
(十)其它违反本规定的收费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预备形态具包括什么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犯罪预备形态具包括什么特征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犯罪预备形态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预备形态的客观特征。
犯罪预备形态的客观特征包括两个方面: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即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不同于犯意表示。犯意表示是指以口头、文字或其他方式对犯罪意图的单纯表露。二者的区别在于:犯罪预备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已具备特定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规定原则上要作为犯罪处理;而犯意表示,还不是行为,无论是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还是客观表现上看,都不是在为犯罪实施创造条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对犯意表示不能处罚。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两种类似于犯意表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犯意表示而应以犯罪论处:
一是某些具体犯罪的构成中所包含的口头或书面语言形式的实行行为。如侮辱罪、诽谤罪、罪以及里所包含的言语行为,作为罪、抢劫罪等犯罪的手段行为的威胁性语言。这些特定的语言在特定的犯罪构成中属于犯罪的实行行为,具备这些语言不但构成犯罪,而且不是犯罪预备,而是已经实行犯罪的其他犯罪形态。
二是单个人犯罪中制定犯罪计划的书面语言,以及共同犯罪中勾结共同犯罪人、交流犯罪思想、商议犯罪计划的口头语言或者书面语言。这些语言都已经超出犯意表示的范畴,而是在为实施犯罪创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足以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犯罪论处。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即犯罪活动在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着手前停止下来。以上两个特征说明了犯罪预备形态可能发生的时空范围,即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起直至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之前。
2.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观特征。
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观特征也包括两个方面: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可见,预备犯的主观方面既有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有具有进而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图。但是后者尚未实际展开而只是在犯罪预备活动中间接地得到反映;而前者,即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而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与目的,才是预备犯主观方面主要的内容和特征所在。犯罪预备行为的发动、进行与完成,都是受此种目的的支配的。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而非自愿在着手实行行为前停止犯罪。这是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中止的关键区别所在。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碍行为人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因素,如果该因素不足以阻碍行为人继续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人也认识到这一点的,应认定为犯罪预备阶段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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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包括哪几种?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包括犯罪预备,以及还有犯罪未遂,再者就是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对于这两种都是属于没有达到最后的犯罪目的所存在的情况,从而也会出现在不同的案件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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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抽逃出资的形态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
(一)以某种名义直接将注册资本抽走
此种方式较为常见,而且经常发生在垫资业务中。账目处理上较为粗糙,而且抽回方式往往是一次性全部抽回,或者短时间内分若干次抽回。出入库记录单据的完整性对此方面工作有时会有较大帮助。
注册资金确认已汇入公司账户后,查看公司账目上有无“往来款”、“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如果有长期挂账的,可核查该款项的去向。如果该款项流向股东或与公司无业务关系的第三者,股东及公司管理者必须负责举证证明其未抽逃出资,如其不能证明,可认定其抽逃出资。如果股东以物产出资的,需要查明该物产是否按法律规定登记或交付。如经验资后该物产已由他人占有使用,也属于抽逃出资。
(二)以分配利润名义抽回
通过所谓的审计报告等确认出利润分配方案,通过执行利润分配方案变相抽回注册资本。该部分的审查主要围绕是否存在不符合利润分配条件、虚报利润的角度展开工作。
(三)反投资或担保
所设立的公司通过对投资主体的反投资、捐赠或者提供抵押担保的形式变相抽回注册资本。可以考虑从公司对外投资额与公司注册资本额度数额差距以及投资时间等方面寻找证据。
(四)其他抽逃方式
其他抽逃方式往往基本方法与上述方法类似,抽逃路径上仍然不可回避的需要采用虚构财务账目的手段。
《公司法解释三》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并要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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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违约形态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同法的违约形态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预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与默示毁约。
1、明示毁约。指在履行期届至前,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形态。
2、默示毁约。指在履行期届至前,债权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在合同履行期届至时,债务人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债务,且债务人拒绝为履行债务提供相应担保的违约形态。
债务履行期届至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全面而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为实际违约。一旦债务履行期届至,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适当,无须经债权人催告,即构成违约,此即所谓“期限代人催告”。实际违约包括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三类。
1、拒绝履行。又称不履行,指履行期限到来之后,偾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债务的行为。
2、迟延履行。
3、不完全厲行。指债务人虽有履行行为,但在履行数量、质量、方式、地点等方面存在瑕疵。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合同解除的条件和方式,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有以下两种途径:
(1)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2)具备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条件。
2、只要具备以下条件,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只要向对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即可:
(1)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
(2)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3)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义务;
(4)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5)乙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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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包括哪四种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具体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以及犯罪既遂,犯罪预备是嫌疑人为了实施犯罪开始创造条件,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别很大,犯罪中止是嫌疑人自觉主动地放弃了犯罪,而犯罪未遂是因为嫌疑人意志之外的其他原因没有达到犯罪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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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犯罪既遂形态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犯罪既遂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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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既遂的形式
根据刑法分则各种犯罪构成的具体规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论,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几种形式:
1、行为犯。也称举止犯,是指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即已构成既遂的犯罪。
2、结果犯。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发生了法定的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3、举动犯。也称为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 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
4、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特别危险状态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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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犯罪既遂的处罚原则
1、关于定罪和法条引用问题。应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处罚,罪名上不需要标明既遂犯,但在司法文书的叙述部分,应表明行为人已完成犯罪的情况。对法律条文仅直接引用分则具体犯罪条文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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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遂形态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犯罪既遂形态
犯罪既遂作为犯罪的基本形态,是认定其他未完成犯罪形态的一个重要参照标准,因此,确立科学而又合理的犯罪既遂标准,对于准确量刑是非常重要的。中国刑法上对其他几种犯罪形态的成立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惟独没有明确规定犯罪既遂形态的标准,因此在理论界存在着争论。在罪刑法定原则既已确立的前提下,“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更是稳固了其通说地位。但是“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不仅在表述上不尽妥当,而且在司法领域里并不优越于其他学说,在立法层面上更是一筹莫展。以下,将从司法和立法两个不同层面对“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展开检讨,进而主张在司法领域里以“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在立法层面上提倡“犯罪目的实现刑事政策说”的犯罪既遂标准。
二、犯罪既遂的形式
根据刑法分则各种犯罪构成的具体规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论,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几种形式:
1、行为犯。也称举止犯,是指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即已构成既遂的犯罪。
2、结果犯。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发生了法定的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3、举动犯。也称为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 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
4、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特别危险状态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既遂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分则对所触犯法条规定的法定刑直接处罚。
三、犯罪既遂的处罚原则
1、关于定罪和法条引用问题。应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处罚,罪名上不需要标明既遂犯,但在司法文书的叙述部分,应表明行为人已完成犯罪的情况。对法律条文仅直接引用分则具体犯罪条文即可。
2、注意对同种罪危害不同的既遂犯的区别对待。对危害性和罪责程度不同的既遂犯,在处罚时应予以适当的区别对待。
3、在既遂犯同时具备其他宽严处罚的情节尤其是法定的宽严处罚情节时,要注意同时引用相关的条款。
诉讼中止的情形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诉讼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中止的情形主要有六种,在《民事诉讼法》第150条中有明确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二)最高人民在有关司法解释中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还规定了下列几种适用诉讼中止的情形:
1、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贷案件诉讼中止的司法解释已于9月1日被新的司法解释废止,新的司法解释中上述规定已被删除)
2、人民受理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后,在向被告送达状副本时,应当通知被告如欲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须在答辩期间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应当中止诉讼。专利权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的,人民认为必要时,在裁定中止诉讼的同时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被告在答辩期间未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而在其后的审理过程中提出无效请求的,人民可以不中止诉讼。人民受理的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可以不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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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形态特征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3、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4、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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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需要的基本形态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消费者需要的基本形态包括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消费者需要的基本形态有哪些
1、 现实需要:可随时可以转化为现实的购买行为的消费者需要。
2、 潜在需要:指目前尚未显现或明确提出,但在未来可能形成的需要。
3、 退却需要:指消费者对某种商品的需要逐步减少,并趋向进一步衰退之中的需要。导致需要衰退的原因通常是时尚变化、消费者兴趣转移;新产品上市,对老产品形成替代;消费者对经济形势、价格变动、投资收益的心理预期等。
4、 不规则需要,又称不均衡或波动性需要。指消费者对某类商品的需要在数量和时间上呈不均衡波动状态。
5、 充分需要,又称饱和需要,指消费者对某种商品的需求总量及时间和市场商品供应量及时间基本一致,供求之间大体趋于平衡。但任何供求平衡都是暂时的、相对的,不可能永远存在下去。
6、 过度需要:指消费者的需要超过了市场商品供应量,呈现出供不应求的状况。其主要是由于外部和社会心理因素引起的。
7、 否定需要:指消费者对某类商品持否定、拒绝的态度,因而抑制其需要。
8、 无益需要:指消费者对某些危害社会利益或有损于自身利益的商品劳务的需要。
9、 无需要:又称零需要。指消费者对某类商品缺乏兴趣或漠不关心,无所需求。
从上述关于需要形态的分析中可以得到重要启示,即并不是任何需要都能够直接激发动机,进而形成消费行为的。也并不是任何需要都能够导致正确、有益的消费行为。所以,正确的方法应当是区分消费者需要的不同形态,根据具体形态的特点,从可能性和必要性两方面确定满足需要的方式和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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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犯罪形态包括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通说认为,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都是以既遂为模式的,相对于既遂犯而言,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称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在刑法同犯罪和未完成罪属于犯罪的特殊形态,也是比较复杂的问题。因此,把刑法问题导向复杂化的领域就是共同犯罪和犯罪形态。
(一)、在简单共犯即在共同实行犯罪的场合
(1)共犯中的一人使犯罪既遂的,共犯整体既遂。也就是说如果在共同犯罪中其中一人使犯罪既遂了,全体共犯人承担既遂的罪责。对其他共犯人不需要考虑未完成罪的问题,只是考虑作用大小区分主犯、从犯的问题。例如,甲乙二人共谋杀害丙某,共同持刀丙某,甲某刺中丙某心脏,致丙某死亡,乙某仅仅刺中腿部。乙作为共犯人之一,同甲共同承担故意既遂罪责。不因为乙某仅仅扎中腿部,不是致死原因,而认为成立未遂。
(2)如果全体共犯人一致中止犯罪的,自然所有共同犯罪人都成立犯罪中止。如果部分共犯人自动停止犯罪,并使整个犯罪未达既遂状态的,自动停止的共犯人成立中止犯,未自动停止的共犯人成立未遂犯。
(二)、在复杂共犯的场合,因为除实行犯以外,还存在着教唆犯或者帮助犯。通常整个共同犯罪的进程“从属于实行犯”的进程。具体而言:
(1)如果实行犯实行犯罪既遂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也按既遂犯处理。
(2)如果实行犯实行未遂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也是未遂犯,适用刑法第23条未遂犯的规定处罚。
(3)在犯罪预备的场合,因为还没有人着手实行犯罪,实行犯实际上还没有出现。如果打算实行犯罪的人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着手的,属于预备犯,其帮助犯也属于预备犯。其教唆犯是否属于预备犯有两种观点:a.教唆犯从属于被教唆人,既然被教唆人成立预备犯,教唆犯也成立预备犯。按照第22条预备犯的规定承担罪责,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按照教唆本身未遂的情况,即刑法第29条规定的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情况,承担罪责。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主要取决于对刑法第29条第2款“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理解。如果把该条第2款的“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理解为没有着手实行犯罪,那么,种观点合理一些。从罪责均衡角度看,笔者认为种观点较为可取。
(4)部分共犯人中止。在共犯与犯罪形态问题上,部分共犯人中止,部分不愿或者没有中止的情况比较复杂。
a、教唆犯、帮助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并阻止实行犯使整个犯罪未达既遂状态的,教唆犯、帮助犯成立中止犯。教唆犯、帮助犯在预备阶段阻止实行犯使整个犯罪未达既遂状态的,实行犯成立预备犯。教唆犯、帮助犯在实行阶段阻止实行犯使整个犯罪未达既遂状态的,实行犯成立未遂犯。
、实行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并使整个犯罪未达既遂状态的,实行犯成立中止犯。教唆犯、帮助犯并未停止教唆、帮助行为,实行犯在预备阶段中止犯罪的,教唆犯成立未遂犯,帮助犯成立预备犯。实行犯在实行阶段中止犯罪的,教唆犯、帮助犯均成立未遂犯。
对于这类共同犯罪中出现部分停止犯罪部分不停止犯罪的情况,认定时注意把握两个原则:
①中止必须具有有效性。缺乏有效性不能单独成立中止。这个有效性包括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发生或者有效地消除自己先前行为对犯罪所起的作用。这是部分共犯人成立犯罪中止需要具备的一个条件。例如,甲乙共谋盗窃,甲借来一辆手推车交给乙,约好晚上去盗窃。回家后甲后悔了。到约定的时间甲没有去参与盗窃,乙单独实施了盗窃。本案中,甲提供了推车,但没有按约定去实行犯罪,乙使用手推车盗窃既遂。甲是犯罪的预备、未遂、既遂还是中止 正确答案是既遂。因为虽然甲有停止犯罪的行为,但他仅仅是单方面停止参与实行,没有消除自己对犯罪的作用(提供手推车),缺乏有效性,所以乙利用他提供的犯罪工具犯罪既遂,甲也随之作为帮助犯而成立既遂。在教唆他人犯罪的场合,教唆犯要想独自成立犯罪中止,必须有效消除被教唆人的犯罪故意。作为实行犯(被帮助人、被教唆人)只要本人自动中止犯罪预备活动或者在着手实行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通常就具有有效性,单独成立犯罪中止。
②部分共犯中止行为的效力,只及于中止者本人,不及于其他的共同犯罪人。例如,甲教唆乙,乙接受教唆后进行了犯罪的准备,但后来改变了主意,决定放弃犯罪。乙单独成立犯罪中止,并且其中止的效力只及于他本人,甲不成立犯罪中止。同理,乙着手实行犯罪的过程中,正在掐被害人的脖子时,对被害人产生怜悯之心,自动放弃了犯罪,乙成立犯罪中止。实行犯单独中止的效力不及于教唆犯,甲则成立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形态有哪些类型,中止犯怎么进行处罚?
[律师回复]
一、犯罪中止形态有哪些类型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犯罪中止进行不同的分类,主要有以下三种分类法:
1、预备中止、实行未了中止和实行终了中止根据发生的时空范围不同,可将犯罪中止分为预备中止、实行未了中止和实行终了中止三类。

1)预备中止。是指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其存在的时空范围是始于犯罪预备活动的实施,终止于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之前。具体来讲,是指行为人在犯罪为了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而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态。

2)实行未了中止。是指发生在行为人着手犯罪实行行为以后,实行行为尚未终了之前的犯罪中止。具体来讲,是指行为人在着手犯罪实行行为而未终了之前,自动放弃犯罪而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态。

3)实行终了中止。是指发生在行为人的实行行为已经终了但特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结果尚未发生之前的犯罪中止。具体来讲,是指行为人在实行行为终了以后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结果发生之前,自动放弃犯罪并有效地防止该犯罪结果发生而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态。就离完成犯罪达到犯罪既遂的时空距离而言,预备中止离犯罪既遂最远,实行未了中止较近,实行终了中止最近,因而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条件下,预备中止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最小,实行未了中止较大,实行终了最大。因而对三者在具体量刑应有所区别,以充分体现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鼓励犯罪分子尽早自动放弃犯罪。
2、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根据对其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做出一定积极的举动之不同,可以将犯罪中止分为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
1)消极中止。是指只需行为人消极停止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便可以成立的犯罪中止。预备中止都是消极中止,实行未了中止一般也属于消极中止。(
2)积极中止。是指不仅需要行为人停止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而且还要积极有效地实施一定行为去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才能成立的犯罪中止。实行终了中止都是积极中止,也有一小部分实行未了中止属于积极中止。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积极中止的社会危害性要比消极中止大。
二、中止犯怎么进行处罚我国《刑法》第24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对中止犯必须从宽处罚,是我国刑法关于处罚中止犯的基本精神和立法原则。因此,不论犯罪行为的性质如何,也不论犯罪行为造成的现实危害怎样,只要构成中止犯,就必须对其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2、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因为中止犯既然自动放弃犯罪,表明其主观恶性大为减少;没有造成损害,说明客观上对社会没有造成危害,从而应当免除处罚。这样做,可以鼓励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悬崖勒马,因而有助于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3、对于中止犯,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因为造成损害,说明行为人还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所以不应免除处罚,而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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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的形态特征
特征: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3、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4、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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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医疗损害责任形态的分类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损害责任形态的分类有哪些
有下列失职行为造成的事故为责任事故:
(一)对急、危、重病员,片面强调制度、手续拒收病人,或不负责任地转院、转科,或不采取应当采取的急救措施,以致贻误抢救时机的。
(二)诊治工作中,知道或应当知道病情疑难而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的;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认真处理的。
(三)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器械、纱布等异物在病员体内,或不按操作规程而错伤重要器官的。
(四)护理工作中,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医嘱、护理不当,或其他违反制度、操作规程的。
(五)助产中,违反接产原则和操作规程的。
(六)用药过程中,违反药物禁忌或药物过敏试验等使用规定的。
(七)在医疗工作中,不掌握医疗原则,滥用毒、麻、剧药品,开错或用错药的。
(八)生物制品的接种途径、剂量、部位错误或操作中消毒不严的。
(九)药剂工作中,配错处方、发错药、写错用法、贴错标签或制剂含量错误,以及其他违反操作规程的。
(十)检验、放射、病理等其他非临床部门,漏报、错报检查结果,验错血型、发错血、拍错片等。
(十
一)麻醉中选错麻醉方式、部位,用错或用过量以及不认真观察病员用药后的病情变化,违反操作规程的。
(十
二)医院领导、行政、后勤及其他有关人员,在抢救病员过程中,玩忽职守、借故推诿、拖延时间,而影响医疗护理工作的。
(十
三)其他失职行为造成的。
二、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如何面对
据介绍,医患纠纷中常见的主要是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医疗过错这三种形式,在一般情况下只要构成医疗事故肯定有过错,只要有过错就很可能会有纠纷。三者的关系是纠纷的范围最大,可以包括过错,过错的范围又可以涵盖全部的事故,医患纠纷仅是患者认为有过错的可能,但是否存在医疗事故、差错,是否确有医疗过错,则有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和人民确定。
这几种不同形式的定性对处理医疗纠纷有着重要的影响。不同形式的医患纠纷处理起来所采用的方法是不同的。从诉讼法学的意义上说,医疗过错鉴定属于民事诉讼程序;而医疗事故鉴定属于医疗行政处理程序;另外还有一个医疗事故罪的鉴定则是属于刑事诉讼处理程序。另外,医患纠纷形式的定性对患者的索赔会有很大影响。
对于患者可以通过哪些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详细的建议如下:
按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现了医疗损害的行为,作为患者和医院都有三条路可以选择,这就是协商调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诉讼。
协商调解就是医患双方对可能已经发生的损害事实进行商议,并在有关中间机构的主持下根据损害事实和有关的规定对赔偿金额和其他事宜达成一致。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要是在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主持下,由相关的专家对医疗损害的事实作出鉴定,明确具体责任并对赔偿等作出结论。
诉讼就是针对发生的医疗损害情况,由患者到人民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主张由医疗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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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中止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强制执行中止的情形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强制执行中止包括以下情形:
对于中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有以下几方面: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六)人民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七)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八)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九)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十)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二、中止执行和暂缓执行的区别如下:
(一)中止执行和暂缓执行的启动程序的法定事由不同
启动暂缓执行的法定事由体现在《暂缓执行规定》的第3条、第7条、第9条;启动中止执行的法定事由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的第234条。
(二)中止执行和暂缓执行作出法律文书的机构和名称不同
暂缓执行由执行或者其上级作出根据《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263条、第264条的规定,受托在委托通知驳回案外人异议、作出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裁定期间可以作出暂缓执行决定,名称是暂缓执行决定书;中止执行由执行作出,根据《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264条规定,受托无权作出中止执行裁定,名称是民事裁定书。
(三)中止执行和暂缓执行的期限不同
暂缓执行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事由需要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而中止执行未有期限限制。
(四)中止执行和暂缓执行的恢复执行的条件不同
暂缓执行的恢复执行条件是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者作出决定暂缓执行的事由消失,中止执行恢复的条件是中止执行的条件消灭。
禁止结婚的法定情形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禁止结婚的相关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禁止结婚的法定情形
(一)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
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称为“禁婚亲”。禁婚亲包括两个方面的血亲:一是直系血亲,是指所有的直系血亲,有世代的限制,均不得结婚。二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血亲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即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即虽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
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
1、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由于此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的,故又称“准血亲”或“法定血亲”。我国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
对于拟制血亲之间能否结婚,我国婚姻法?有明确规定。但婚姻法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婚姻法对直系血亲缔结婚姻的限制,也应适用于养父母子女之间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无论这种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是否解除,从伦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应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至于拟制旁系血亲问的通婚,只要?有三代以内的旁系自然血亲关系、即?有禁止其结婚的正当理由,自应解释为不在禁婚亲之列,可以结婚。
二、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麻风病是一种严重危害健康的恶性传染病,不但会传染给配偶,还会祸及后代,未治愈前禁止结婚。患有艾滋病、淋病、梅毒等疾病; 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未治愈前不能结婚。官发育异常,不能性生活,且无法矫治者不宜结婚。
法院中止审理的情形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中止审理是指人民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之前,出现了某些使审判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决定暂时停止案件审理,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的活动。
一、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审理的规定
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3、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4、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5、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二、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审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三、行政诉讼法关于中止审理的规定
生效的人民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案件涉及法律使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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