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合伙企事业合伙人存在的侵占贪污行为的定罪量刑,关键问题在于其是否利用其职务上所拥有的特权与权限,肆无忌惮地将所在单位的金钱、物资以及其他公共资源非法据为己有。倘若该合伙人使用欺骗、盗窃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如盗用、贪污等方式,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有意识及蓄谋已久的侵犯,并且这种侵犯行为已经达到相当程度的数额,那么这就构成了一种严重的侵占犯罪行为。在现实的司法审判过程中,对于这类侵占行为的判断和裁决,将会全方位地考虑到侵占的具体手段、涉及的金额数量、以及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和后果等多方面因素。为了能够准确无误地判定侵占罪行,必须要有充足的证据来证实该合伙人的主观恶意和实际行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