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刑事拘留的程序,通常由公安机关先行展开审查工作,若经查证存在犯罪事实且需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应依法做出拘留决定。在实施拘留之后,公安机关须于24小时之内对被拘留者进行审讯,同时向其家属发出通知。若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被拘留者加以逮捕的话,应在拘留期限到期前的三日内,提交相关申请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与批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递交该申请的时间可予以适当延长,最长可延一至四天。针对那些涉及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结伙作案等严重犯罪行为的嫌疑人,递交审查和审批申请的时限则可依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延长至30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拘留的期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