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挪用资金罪”的定义明确表明,其行为主体应是公司、企业或其他特定机构的员工。这其中不仅涵盖了诸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监事这样的高层管理人员,而且也包括了普通员工在内,他们都是直接或间接参与到公司运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如果这些主体利用自己在职务上所拥有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资金擅自挪作他用,无论是供本人使用还是借予其他人,只要挪用金额达到了法定标准——即属于“数额较大”且持续时间超过三个月,或者虽然累计期限不足三个月,但是挪用金额已达到一定程度并且用于开展营利性活动,甚至是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都有可能被认定为触犯挪用资金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