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资金罪构成的主体有哪些
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有哪些?
挪用资金犯罪的主体应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些工作人员在职位权限范围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或者出借给另外的人,数额达到较大标准且不足三个月未予偿还,或者虽然未满三个月但数额较大并且用来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用于从事非法活动等情况,均属于挪用资金罪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
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挪用资金罪的认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一)犯罪客体要素。
本罪主要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对其资金的使用权及收益权,因而是针对这些单位内部的资金。
(二)犯罪客观要素。
本罪的具体表现形式为行为人基于其在岗位职责上的独特优势,私自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或是作为借贷给他人的凭据,而且金额巨大且超过三个月尚未偿还。
(三)犯罪主体要素。
本罪的犯罪主体属于特定范围内的人群,即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在职员工。
(四)犯罪主观要素。
本罪在主观意愿上仅能出自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正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同时利用了其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却仍然进行此操作。《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挪用资金罪私募基金怎么判
在处理私募基金中所涉及的挪用资金罪时,裁定罪犯应得何种程度之刑事处罚,其主要依据在于所挪用的资金数额、挪用资金的目的以及是否已归还等诸多因素。举例来说,若有私募基金经理未经合法许可擅自将本机构资金转移至私人账户或借予他人,且这笔金额较大,托管时间已长达三个月以上并尚未偿还,或者虽然未达到三个月,但该笔资金数额较大,已经被用于营利性活动,甚至是非法活动,那么他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抑或是拘役的法律惩罚。而对于那些挪用数额巨大的本单位资金,或者挪用数额较大,却未能及时归还的人员,他们将被判处三年以上直至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等。然而,在实际审理这类事例时,除了要考虑到基金的本质属性、资金规模这些常见因素外,还需要深入评估这些行为给投资者带来的经济损失,以全面客观地做出裁决。如果挪用的资金数额极其庞大,并且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和财产损失,那么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处罚必然更加重峻。
挪用资金犯罪的主体应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些工作人员在职位权限范围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或者出借给另外的人,数额达到较大标准且不足三个月未予偿还,或者虽然未满三个月但数额较大并且用来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用于从事非法活动等情况,均属于挪用资金罪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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