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有一方对离婚持有异议,那么另一方可选择申请由当地法院来介入处理离婚事宜。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会详细地审阅并确定夫妻之间的感情状况是否已经达到了不可挽回的地步。例如,倘若在婚姻关系中出现了诸如重婚、家庭暴力、遗弃受害者、恶意赌博或吸毒成瘾等恶劣行径,且此类行为经教育后仍无改善迹象的;或者是由于情感上的原因而导致分居长达两年之久的,法院通常会做出离婚判决。然而,如果并未发现上述任何显著的异常情况,那法院很有可能会选择首先尝试调解这个问题,经过了合理努力却依然未能成功调和的情况下,最终可能会作出否定离婚的决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此期间,作为原告的人如果在没有新的事实出现或新的法律依据的前提下,仍然坚持自己观点的,那就只有在六个月以后才有资格再次提出离婚诉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